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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26日 查看次数:106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建筑幕墙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建筑幕墙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幕墙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筑幕墙产品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建筑幕墙为:由支承结构体系与面板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
    建筑幕墙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
    表1  建筑幕墙产品单元划分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类型
    1 构件式幕墙 明框玻璃幕墙
    隐框玻璃幕墙
    半隐框玻璃幕墙
    2 单元式幕墙 ——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相关职能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做好生产许可证工作
    2.3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门窗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门窗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百万庄建设部院内(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邮政编码:100835
        电    话:010-58934476  88360537
        传    真:010-88360537
        电子信箱:mcscb@sina.com
    联 系 人:刘秀林、杨斌
    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 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类型;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提供经批准的检测单位出具的该工程竣工验收前建筑幕墙的风压变形性能、雨水渗漏性能、空气渗透性能的检验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4.1.1.5 提供经批准的检测单位出具的该工程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与其接触材料的相容性试验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4.1.1.6 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三份(两年内有效);
    新建建筑幕墙生产企业或新上建筑幕墙项目生产企业不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1.1.7 新建建筑幕墙生产企业或新上建筑幕墙项目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按照拟生产产品单元制作样本,提供该样本的风压变形性能、雨水渗透性能、空气渗透性能检测报告及硅酮结构胶、密封胶相溶性试验报告(原件(两年内的有效)一份,复印件二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新建建筑幕墙生产企业或新上项目生产企业核查时,除按4.2.2.1~4.2.2.3进行实地核查以外,其它项目按《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所规定内容进行检查。
        4.2.2.1 新建企业按照拟产品单元所做的样本编制产品图集代替工程图纸进行核查,核查内容不变,并根据产品图集的要求编制工艺卡备查。
        4.2.2.2 新建企业在建筑幕墙生产的全过程(包括采购质量控制、产品质量检验等),必须具备核查办法中规定的各类表式。
        4.2.2.3 新建企业暂不进行幕墙工程的现场检测,暂不提供隐蔽工程记录、工程自检检验记录及竣工验收证明。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质量检验
    4.3.1 企业提供工程的三性检测报告、相容性实验报告可到所有经批准承担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测机构(见2.5)进行检测。检测单位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 企业提供工程的三性检测报告中所采用的材料与相容性实验报告中所采用的材料、其生产厂家、品牌以及型号规格必须相一致。
        4.3.3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5.4),对所提供的工程进行现场检验。(新建生产企业和新上项目生产企业除外)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工程现场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工程现场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http://www.aqsiq.gov.cn)、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建筑幕墙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建筑幕墙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一、铝型材标准
    1、GB/T5237.1-2004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1部分  基材
    2、GB/T5237.2-2004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2部分  阳极氧化、着色型材
    3、GB/T5237.3-2004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3部分  电泳涂漆型材
    4、GB/T5237.4-2004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4部分  粉末喷涂型材
    5、GB/T5237.5-2004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5部分  氟碳漆喷涂型材
    6、GB/T5237.6-2004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6部分  隔热型材

    二、金属材料标准

    1、GB/T700-1988碳素结构钢
    2、GB/T699-1988优质碳素结构钢
    3、GB/T3077-1988合金结构钢
    4、GB/T1591-2002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5、GB/T912-1988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
    6、GB/T3274-1988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及钢带
    7、GB/T3094-2000冷拔无缝异型钢管
    8、GB/T4171-2000高耐侯结构钢
    9、GB/T4172-2000焊接结构用耐侯钢
    10、GB/T13912-1992金属覆盖层钢铁制品热镀锌技术要求
    11、GB/T8162-1999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
    12、JGJ 81-200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三、玻璃标准

    1、GB 9962-1999夹层玻璃
    2、GB/T9963-1998钢化玻璃
    3、GB 17841-1999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
    4、GB 11614-1999浮法玻璃
    5、GB/T11944-2002中空玻璃
    6、GB/T18915.1-2002镀膜玻璃-阳光控制膜镀膜玻璃
    7、GB/T18915.2-2002镀膜玻璃-低辐射玻璃
    8、JC 433-1991夹丝玻璃
    9、GB/T18701-2002着色玻璃
    10、JC/T536-1996吸热玻璃
    11、GB 15763.1-2001建筑安全玻璃-防火玻璃

    四、结构密封材料

    1、GB 16776-2005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2、JC/T882-2001幕墙玻璃用接缝密封胶
    3、GB 10711-1989建筑橡胶密封垫预成型实心硫化的结构密封垫用材料规范
    4、GB/T5574-1994工业用橡胶板

    五、建筑幕墙标准

    1、JGJ 3035-1996建筑幕墙
    2、JGJ 102-200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3、GB/T15225-1994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
    4、GB/T15226-1994建筑幕墙空气渗透性能检测方法
    5、GB/T15227-1994建筑幕墙风压变形性能检测方法
    6、GB/T15228-1994建筑幕墙雨水渗透性能检测方法
    7、GB/T18250-2000建筑幕墙平面内变形性能检测方法
    8、GB 50016-200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9、GB 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
    10、GB 50057-19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版)
    11、GB 50009-200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12、GB 50017-2003钢结构设计规范
    13、GB 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4、JGJ/T139-2001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5.2 企业生产建筑幕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表3  企业生产建筑幕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生产设备

    专用场地
    ∨     构件式幕墙 有独立、洁净的能满足温湿度要求的注胶和养护车间。双头切割机、单头切割机、冲床、铣床、组角机、剪板机、折弯机、打胶设备、焊接设备。(剪板机、折弯机可外协)
    单元式幕墙 有独立、洁净的能满足温湿度要求的注胶和养护车间,面积≥200平方米。双头切割机、单头切割机、冲床、铣床、机加工中心或多头钻床、组角机、双组分打胶设备、剪板机、折弯机、焊接设备。(剪板机、折弯机可外协)
    检测设备 经纬仪、水平仪、表面镀层(氧化膜)测厚仪、硬度钳、游标卡尺、游标深度尺、2m靠尺、钢卷尺、角度尺、塞尺等

     
    5.3 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4 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表4)。
     
    表4  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一)检验依据
    1、JGJ 102-2003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2、JGJ 3035-1996 建筑幕墙
    (二)产品检验的内容
    1、产品检验到现场对一个工程进行检验。检验项目(见表5—表6)。
    2、查看工程图及质量原始记录,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a、整套幕墙设计文件
    b、材料的质量保证文件
    c、结构胶、耐候胶与相粘接材料的相容性试验报告原件。(明框幕墙除外)
    d、幕墙的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的检验报告原件。
    e、幕墙组件的工序检验记录及结构胶粘接及检验记录。
    f、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及幕墙安装的自检记录。
    3、抽查工程图到现场进行检查,以一幅幕墙为检查单元。(一幅幕墙系指一个幕墙的连续立面)
    (三)判定规则
    1、关键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该幕墙判为不合格。
    2、主要项目有二项不合格,则该幕墙判为不合格。
    3、主要项目一项不合格、一般项目二项不合格判该幕墙为不合格。
    4、一般项目中允许偏差有80%抽检值合格,其余抽检实测值不影响安全使用,该项为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数超过四项,则该幕墙判为不合格。